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5-24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被告重庆维特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重庆维特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原告处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理由为第三人被投保人张某与被告并无劳动关系,因此不具备保险利益。

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被告重庆维特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重庆维特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原告处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理由为第三人被投保人张某与被告并无劳动关系,因此不具备保险利益。第三人述称,投保涉案保险属实,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案涉保险合同投保行为系第三方借用被告公司名义投保,被告公司只是挂名,未实际参与投保事宜,保费也不是被告公司支付,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法院依法认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投保人向原告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人数为6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纠纷,首先需要审查保险合同的效力,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首先应当审查有无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106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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